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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规定,对于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共计17类旧机电产品: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旧机电业务规则查询模块,输入产品的HS编码,即可知晓相关商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已备案检验机构查询模块。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委托企业入口-业务管理-业务委托,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业务委托界面”,其中必填项以红色*标出。可编辑字段为黄色底框,用户可以填写或者修改。不可编辑字段为灰色底框。如总数量、总金额为灰色不可编辑,该数据会自动从货物详情信息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合计算出。填写完毕货物信息后,点击申请材料,上传相关随附单据。点击提交,由机构端进行审核。若机构端接受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受理中”,检验机构继续添加随附单据、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提交后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机构端退回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补充材料”,企业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检验机构审核。
企业进口旧机电,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做装运前的检验,货物到国内后,是否可以补做装运前检验?
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属地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一致性核查包括: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包括: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包括: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认设备不夹带有废旧电线电缆、旧压力容器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发货人进口前应确认产品已把土壤杂草等禁止进境物清理干净;带有压缩机的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一、定义及代码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二、适用范围(一)有关名词: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3.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4.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9739)报关。5.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或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